关于印发《定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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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定远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管委会:

    修订后的《定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定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定政办〔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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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乡、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应急工作组

    2.6  工作机制

    3汛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2  信息报送

    5.3  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Ⅳ级应急响应

    6.3  Ⅲ级急应响应

    6.4  Ⅱ级应急响应

    6.5  I级应急响应

    6.6  响应启动

    6.7  响应终止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总结评估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

    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委、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副政委,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相关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等副指挥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督查考核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县教育体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重点处、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县供电公司、县城乡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定远分公司、中国移动定远分公司、中国联通定远分公司、国元农保定远中心支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负责指导和参与县防办工作,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县政府办:负责指导和参与县防办工作,协调、督查各级各部门抗灾救灾事务。

    县委督查考核办: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县防指命令情况及防汛抗旱紧急时期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履职情况。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等申报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负责指导油气长输管道设施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协助落实农业抗灾排灌用电指标。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防洪隐患排查与处置,组织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助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福利机构的防洪安全;及时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发放生产生活救济物资,开展社会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全县林业系统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抢险紧急时期急需木材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防涝排水工作。监督县重点处县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所属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防御洪水方案、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重要水工程汛期控制运用计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汛期水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县级防汛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实时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等工作;负责汛期全县水情监测预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供销社:协助商务局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应急处置及人员转移安置。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防范;负责强降雨期间及雨后,城市市容秩序维护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县防指汛期防汛、抗旱应急公务用车的保障工作。

    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县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与相关业主单位共同负责县在建重点工程安全度汛,并保证在建工程不得影响工程相邻区域或防汛排涝工作,负责代管工程正常运行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县经开区(盐化工业园):负责园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城乡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城乡人饮供水安全运行工作。

    定远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防洪安全;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协助落实农业抗灾排灌用电指标。

    中国电信定远分公司、中国移动定远分公司、中国联通定远分公司: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

    国元农保定远中心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县城、乡镇及水利建筑物等发生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县或乡镇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乡、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村(社区)汛期成立防汛抗旱小组。

    2.5  应急工作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汛期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县防指于汛前成立综合组、宣传报道组、会商调度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物资供应保障组、生产救灾组、抢险救援及队伍申调组、抢险技术指导组、纪律监督组、后勤保障组等十个应急工作组。当全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各工作组根据县防指指令立即入驻县防指,履行相关职责。

    2.5.1  综合组职责

    负责收集整理雨情、水情、汛情、险情、工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救援救灾、抗旱供水等行动情况: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市防办;负责起草上级来定远督查检查的各类汇报材料。

    2.5.2  宣传报道组职责

    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相关记者会、新闻发布会;宣传报道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行动情况: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并主动回应。

    2.5.3  会商调度组职责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险情、工情、灾情等情况;针对强降雨、严重汛情、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需要转移人员、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等情况,及时组织会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会商,科学指导各地防汛工作;根据会商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5.4  交通运输保障组职责

    负责保障运送抢险人员及防汛抢险物资的车辆,及时维修抢通防汛抢险道路;负责组织提供县防指工作用车;负责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力度,确保指挥车辆、抢险人员及救灾物资运送车辆安全畅通。

    2.5.5  物资供应保障组职责

    负责筹集防汛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保障被征用的社会物资和运输车辆经费,保障应急购买物资和指挥部生活支出经费;负责为现场抢险人员组织提供食品和饮水等必要物资;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采购、储备,落实抢险物资社会号料:负责防汛抢险物资调拔。

    2.5.6  救灾救助组职责

    负责各类灾情核查、统计、上报;负责接收管理社会救灾捐赠物资并及时分配下发;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2.5.7  抢险救援及队伍申调组职责

    负责申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助地方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负责联系对接各地用兵需求。

    2.5.8  抢险技术指导组职责

    负责制定工程险情抢护方案;负责对险情抢护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将重大险情抢护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2.5.9  纪律监督组职责

    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县防指命令情况、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防汛物资、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对相关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

    2.5.10  后勤保障组职责

    负责县防办正常运行;负责十个工作组进驻后的工作和生活保障;负责上级领导来定远督查、检查、指导防汛工作的接待事宜;负责县领导到各地督查、检查、指导防汛工作的保障工作。

    2.6  工作机制

    根据气象预警及水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等情况,县防指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开展会商。县气象局报告天气实况和未来一段时间天气形势。县水务局根据实时雨量作出水库及河道重要控制站点水位预报,并根据未来天气形势作出洪水模拟预报;报告重要水工程运行和调度情况,根据天气预报、洪水预报,提出工程调度意见。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县防办综合以上单位汇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措施,供县防指领导决策。

    3汛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党委政府防汛救灾主体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包保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级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  汛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级党委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县水务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务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建局发布城市内涝预警,做好城市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

    (6)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做好应对工作。

    (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务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江河湖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段、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6)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做好应对工作。

    4.3.3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4)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做好应对工作。

    5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坝、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  信息发布

    汛(早)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县防办会同县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Ⅳ级应急响应

    6.2.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池河或窑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洪涝灾害;

    (4)全县60%以上面积发生轻度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6.2.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进行防汛抗旱会商,安排相关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领导,视情将有关情况通报至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2)县防指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按管辖权,当地政府立即组织抢险。

    6.3  Ⅲ级急应响应

    6.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池河或窑河发生较大洪水;

    (2)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全县大面积发生中度干旱;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的情况。

    6.3.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入驻县防指主持防汛抗旱全面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进行防汛抗旱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2)可视情在政府网站、定远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3)县防指视情派出督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相关部门及乡镇按职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按工程管理权限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  Ⅱ级应急响应

    6.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池河或窑河发生大洪水;

    (2)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全县大面积发生严重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入驻县防指主持防汛抗旱全面工作,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防汛抗旱会商,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2)包保联系县领导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可每天在政府网站、定远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5)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预备役、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5  I级应急响应

    6.5.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响应条件:

    (1)池河或窑河发生特大洪水;

    (2)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面积大于5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全县发生特大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6.5.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入驻县防指,主持防汛抗旱全面工作,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进行防汛抗旱会商,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和市防指。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包保联系县领导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可每天在政府网站、定远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5)县防指按程序申请调兵,并协调解放军、预备役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按权限调度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提查险和堤防防守。县防指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县发改委、水务局、县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交通局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减灾救灾委及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县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按照管理权限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6.6  响应启动

    达到IV级、Ⅲ级、II级、I级响应条件,或根据预报预警可能发生达到启动条件情况,由县防办根据会商情况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IV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II 级和I 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6.7  响应终止

    当河湖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或降级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IV级应急响应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II级和I级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 (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 (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总结评估

    县防指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级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8.1.2 防御洪水方案: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8.1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10 年一遇的洪水。

    8.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20 年一遇的洪水

    8.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50 年一遇的洪水。

    8.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遇的洪水。

    8.1.7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8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20%-40%。

    8.1.9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姜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8.1.10 特大于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80%以上;以及因早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 60%。

    8.1.11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2 城市中度于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日供水量的 80%-90%,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3 城市重度于旱: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4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定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委督查考核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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